农牧区住房安全和宅基地政策
1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的,不予批准。
2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答: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3农牧民宅基用地标准是什么?
答:城市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近期建设发展区域的边缘区不得超过250平方米;除上述两种区域外的其他地区,水浇地不得超过270平方米,旱地及其他类不得超过340平方米;农牧结合部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4申请宅基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①无宅基地的;②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③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④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⑤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5农村宅基地如何审批?
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
7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有哪些?
答:包括出租、流转、入股、互换、赠与等。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8农牧户在住房安全保障方面承担什么责任?
答:农牧户是住房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住房安全状况的自行监测,及时发现住房安全隐患并提出改造申请。
9乡镇在住房安全保障方面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要求,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依靠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开展常态化安全巡查、改造申请审核、改造过程监督等职责。
10县级住建部门在住房安全保障方面承担什么责任?
答:县级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受损房屋危险性鉴定和技术服务,“六类对象”等重点人员可通过“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直接反映住房安全隐患和因灾受损情况,实时反馈住房安全状况。按照建新拆旧的原则,引导动员农牧户主动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和辅助用房。
11农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如何申请保障?
答:农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