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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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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国际港口设施保安证书的申请和核发。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5032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42号)第134项:项目名称: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核发,实施机关:交通部。

四、受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

五、决定机构

交通运输部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二)批准条件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得到落实。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材料清单下载)

1、申请书;

2、《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3、《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4、所在地港口行政部门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落实情况的检查意见。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前往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现场办理或快递给交通运输部。

九、申请接收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现场办理或快递接收申请。

十、办理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 新办

1.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2.交通运输部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3.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对检查合格的,交通运输部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二) 依申请变更

1.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申请。

2.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进行初审,变更事项不涉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内容的,出具初审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变更事项涉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内容的,应按新办方式办理。

3.交通运输部审查合格后换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三) 依申请注销

1.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申请。

2.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

3.交通运输部审查合格后注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四) 补证

1.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申请。

2.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

3.交通运输部审查合格后换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十二、审批时限

交通运输部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交通运输部批复(水发)

十五、结果送达

在做出行政决定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快递给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七、咨询途径

(一) 窗口咨询: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港口管理处

(二) 电话咨询:010-65292641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部门监督机构、法制机构受理。

(一) 电话投诉:010-65292546,65292615

(二) 电子邮件投诉:jjzhc@moc.gov.cn,tfszhc@moc.gov.cn

(三) 信函及其他投诉方式: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11号交通运输部,100736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625室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