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2018-08-13
次浏览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国际港口设施保安证书的申请和核发。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5032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42号)第134项:项目名称: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核发,实施机关:交通部。
四、受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
五、决定机构
交通运输部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二)批准条件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得到落实。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材料清单下载)
1、申请书;
2、《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3、《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4、所在地港口行政部门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落实情况的检查意见。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前往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现场办理或快递给交通运输部。
九、申请接收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现场办理或快递接收申请。
十、办理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 新办
1.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2.交通运输部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3.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对检查合格的,交通运输部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二) 依申请变更
1.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申请。
2.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进行初审,变更事项不涉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内容的,出具初审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变更事项涉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内容的,应按新办方式办理。
3.交通运输部审查合格后换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三) 依申请注销
1.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申请。
2.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
3.交通运输部审查合格后注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四) 补证
1.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申请。
2.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
3.交通运输部审查合格后换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十二、审批时限
交通运输部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交通运输部批复(水发)
十五、结果送达
在做出行政决定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快递给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七、咨询途径
(一) 窗口咨询: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港口管理处
(二) 电话咨询:010-65292641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部门监督机构、法制机构受理。
(一) 电话投诉:010-65292546,65292615
(二) 电子邮件投诉:jjzhc@moc.gov.cn,tfszhc@moc.gov.cn
(三) 信函及其他投诉方式: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11号交通运输部,100736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625室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